近期,国务院以“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为主题,进行第十四次专题学习,强调通过多方面协同发力,着力破解科技成果转化瓶颈,切实提高转化效能,促进创新发展。专家认为,我国科技创新成果数量质量不断提升,但成功转化为实际应用还有很大发展空间。需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协同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推动相关法律政策有效执行,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更好更快转化。
在法治保障下,我国科技创新不断取得新突破,但科技成果转化仍存在一定堵点。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科技创新相关法律体系,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三部法律为核心,从政策引导、科研资源配置、科技合作、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培养和创新环境等多个方面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全面保障。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郝敏等人指出,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还存在“不敢转”“不想转”“不会转”的情况,“不敢转”主要源于科技成果转化面临市场与法律的双重风险,“不想转”或因转化激励不足、转化成本偏高、成果自信缺失,“不会转”则表现为转化能力欠缺。在具体到法律层面,一是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亟待细化。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都是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但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对高校科技成果权属规定还不够清晰,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义务的规定尚不明确,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同时,法律对政府责任和企业作用的关注也存在不足。二是配套政策法规还有完善空间。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研究、开发、商品化、产业化等多个环节,政策往往由不同部门印发,缺乏跨部门的协同机制。此外,成果转化文件要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但对于相关行为如何界定、如何执行缺乏标准和细则,导致在实际执行中缺乏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专家建议,在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政策法律执行效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强法治供给,推动形成更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一是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各主体完善相关立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宋伟、辽宁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员高明等人指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多主体,亟须进行修订和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首先,为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建议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赋予高校科技成果完成人部分或全部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增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义务的具体内容、不履行义务的罚则以及免责条款。其次,应用型实验室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源头,可探索制定高校应用型实验室管理条例,明确应用型实验室的法律地位,将科技成果转化明确为其主责主业;在公司法框架下对实验室公司的运营管理进行细化和完善,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扶持其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再次,通过修订法律规定健全政府监督高校转化科技成果的机制,明确各类高校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督职责。最后,考虑制定专门的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明确企业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效破解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政策障碍。
二是提升科技政策法律的执行效能。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福涛等人建议,在风险分担方面,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企业技术转化的后顾之忧。在制度化激励方面,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资助项目的下达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纳入评价考核体系,引导成果享有单位更加重视科技成果的实际应用与转化;落实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将科研人员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纳入职称评定和绩效考核体系。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通过完善规范审批、减税降费、审慎监管等规定,助力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科技创新;明确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规定,引导创新要素优化配置,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消除隐形障碍,优化技术供给来源结构,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整体效能。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制度保障。郝敏、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陈柏强等人认为,科技成果的研发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需要以确权为前提。要更好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将知识产权制度贯穿于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对于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应不断优化新兴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在现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专利体系之外,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审查和授权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