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为何要以企业为主体?

这个问题,原本不觉得是问题。

近日,在一次活动上这个话题又被拿出来讨论,便觉得有必要解释一下,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为何要以企业为主体?

    一句话省流版:法律规定。

    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一、为什么要以企业为主体?

    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根据这个定义,科技成果转化的大部分环节都要在企业完成,高校做不了,一缺转化资金,二缺各类人才,三缺激励机制。而这些事情对企业而言都不是问题:

    1、企业为了推动一个项目的转化落地,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筹集资金,如股权融资、抵押贷款等;

    2、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发展的需要灵活地配置团队;

    3、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高,难度大,企业可以通过完善的激励机制,股权、期权、奖金、分红,手段多样,灵活机动,能够充分激发团队的创新活力。

二、高校做主体会有什么后果?

    上世纪90年代已经有过深刻的教训,结果就是教授专心搞钱,无心教学科研,钱没挣到多少,还给学校惹了不少麻烦。

     所以,到了21世纪初,才有了第一次的校企改革,各个大学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将校办产业与高校隔离开来,以保证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因此,科技成果转化,不管是成果转化到成熟企业,还是新成立的企业,主要都是在企业中完成。

三、如何处理好高校和企业的关系?

    考虑到商场如战场,这里可以作个类比:在一场战役中,既有主攻,也要有助攻。

    没有主攻,则助攻无方向;

    没有助攻,则主攻无保障。

    高校和企业的关系,就像助攻与主攻的关系,需要相互尊重与配合。

    企业不宜妄自尊大,气势凌人,高校也不宜恃才傲物,奇货可居。

    革命有分工,岗位无贵贱,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高校和企业各自都需要找准自身定位,开放合作,同舟共济,相辅相成,才能顺利推动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曾在国内某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任职多年,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积累了一些经(教)验(训),现于深圳某科研机构从事转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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