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章总则

为促进东南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经理人队伍发展,规范技术经理人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行为,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东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校发([2017]23号)、 《东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9]90号)、 《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技术经理人,指为促进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 东大专家服务地方和企业、或者以东南大学技术转移公司作为中介,促进社会 其他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服务等做出贡献的个人,且在江苏省技术交易市场、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等国家级协会/平台进行了注册认定, 挂靠公司的相关人员。

第二条 技术经理人在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技术经理人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技术经理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技术经理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技术经理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凡挂靠公司,并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技术经理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技术经理人的认定、挂靠与退出

第五条 东南大学校内科研和管理人员认定为本公司的技术经理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于专业科研人员要求: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在东南大学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

2、具有丰富的校企合作经验,近三年横向合作项目不低于3项,到账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3、热心为他人提供服务。

(二)在学校科研、产业、大学科技园、地方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跟 技术转移密切相关的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工作3年以上,副科或部门中层及 以上管理人员,或在地方挂职、有地方政府部门副处岗位经验。

第六条 校外科技工作者挂靠为本公司的技术经理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高校院所或者科技管理部门从事有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 定的行业背景和深厚的专业功底,能够对公司的发展做出或可以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二)经过江苏省技术交易市场或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等国家级协会/平台 认定,具有技术经理人从业资格;

(三)江苏省各高校院所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人或骨干、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相关业务骨干人员优先。

第七条 已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注册的技术经理人,经本人申请并通过江苏省技术交易市场许可,选择挂靠本公司的,经公司认定后予以挂靠。

第八条 技术经理人职责: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二)公平、公正、诚实、诚信,尽职地提供专业技术经纪服务,依法维护技术交易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积极参加公司项目路演、项目对接会、论坛和培训等各项交流活动;

(四)以公司名义组织开展项目路演、项目对接会、论坛等大型的业务活动,需获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五)负责对接项目签约后的合同登记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技术经理人资格终止:

(一)技术经理人向公司提交退出申请书并经核准;

(二)经第三方举报、仲裁机构、公司市场调查发现,技术经理人违反交易规则,给公司、学校或其他利益关联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核查且确认 后,向技术经理人本人发出资格终止通知。

第十条 本人主动提出,或公司认为不适合继续兼任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理人,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予以解聘。

第三章技术经理人的业务支持

第十一条 技术经理人享受公司资源支持,并在公司协助下或自行开展业务。

第十二条 技术经理人的权利:

(一)获得东南大学技术转移网站的技术经理人权限;

(二)获得公司支持,组织并开展项目路演、撮合对接、行业论坛等活动;

(三)以公司为平台开展技术经纪服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佣金和 收益;

(四)公司协助其享受江苏省内相关激励政策;

(五)享受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及资源。

第四章技术经理人的激励

第十三条 技术经理人在促成东南大学成果转化、成交并签订合同后,同步准备申请激励的相关材料,并在合同签订开票后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协助 其按照江苏省内各地市有相关规定申请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奖补。

第十四条 技术经理人在促成东南大学成果转化、成交并签订合同后,公司按照技术经理人贡献程度,予以实到中介费的不低于15%、不高于50%部分 作为佣金奖励(具体中介费比例须经东南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明确),奖励按照实际到账费用的比例及时发放。

第十五条 技术经理人促成的企业和东南大学的技术交易,在江苏省内按各地市相关规定申请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个人奖补,如先发放到公司,公司将收取最高50%、最低20%的服务费(具体比例按照具体事项执行),按国家 有关政策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全额发放。

第十六条 技术经理人以公司名义促成非东南大学成果转化以及其它技术服务,为公司所获中介费收入,可以参照本办法给与佣金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南京东南大学技术转移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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